售楼处违规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收集对比客户人脸信息被罚款5万元,房产公司竟状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撤销该处罚。最终,法院驳回了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6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起涉及处罚售楼处人脸识别设备的案件入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他入选案件还涉及学校教育惩戒学生等社会关注的问题。
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法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2019年,太仓某房产公司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用于规避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转为中介客户,同时用于识别客户以便与分销中介结算佣金。当地市场监管局在售楼处检查时,发现现场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市场监管局针对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50000元。房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太仓某房产公司收集前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并对购房者进行信息比对认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并无不当。
●解读: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系个人信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坚决打击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老师合理惩戒学生,家长起诉警方“不作为”被驳回
杨某某在校期间因排队等事宜与同学多次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出现打同学耳光等过激行为。事件发生后,杨某某与班级其他同学关系恶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多次不完成作业。为此,杨某某的班主任陈某某认为其不再适宜担任班长并予以更换;同时,先后对其实施了罚抄、罚站、停课等惩戒措施。
杨某某的家长不服,向当地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合理的罚抄、罚站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班主任陈某某采取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教育惩戒行为,上述措施与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杨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学校和教师在合理限度内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既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律规范赋予学校和教师的职权,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对于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划出了“标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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